京会协〔2014〕143号 | |
发布日期:2015年05月08日 | 点击次数:1425 |
各会计师事务所:
根据《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会协[2006]133号)的规定,现将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事务所)防伪标识(以下简称标识)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标识的管理与使用
1.事务所对作废、破损和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,不得自行处理。在报备2014年度使用情况时,交回我会监管部,同时上报纸质版及电子版“2014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”(附件1)。丢失标识产生的后果由事务所承担。
2.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。
3.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,事务所应认真填写“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”(附件2),并于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纸质版(加盖事务所公章)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“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”。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,标识号按顺序填列。
4.申领标识的数量,以上年度同期业务报告数量为参考。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,可持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。
二、2015年标识的领取
1.2015年标识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使用,2014年度标识使用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。
2.已完成以前各年度及2014年前三季度报备的事务所,可持本所介绍信于12月15日起,到我会监管部预领部分2015年标识。
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(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),事务所需将“2014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”纸质版和电子版、剩余标识(包括作废、破损的标识),以及2014年度“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”全年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会监管部,进行年度报备。年度报备完成后,方可继续申领2015年标识。
3.已领取2014年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,应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备后,方可申领2015年标识。
4.因新批设立、迁址入京等原因首次领取标识的事务所,需携带本所介绍信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领取2015年标识。
三、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、保管不当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。
联系人:赵京彦
联系电话:88221103
附件:1. 2014年度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说明
2. 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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